第四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从1971年6月6日至10日在河内召开
国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孙德胜
国家副主席:阮良鹏
国会常务委员会:23名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
国会主席:长征
政府总理:范文同
国会各直属常务委员会:法律项目委员会、计划与预算委员会、统一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从1973年2月18日至21日在河内召开
国会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在越南停止战争、恢复和平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1973)的决议
1974年2月,在第四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上,国会对外委员会正式成立
第五次会议从1974年12月23至25日召开。国会通过了关于《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代表选举法》第11款和12款修订案的决议
越南第四届国会是从1971年7月到1975年3月的,在此期间一共召开了5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