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国会在会场讨论《投资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及《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修正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关于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及遗体登记年龄的规定。
据此,只有年满18周岁者方可登记捐献人体组织、器官及遗体。未满18周岁者不再属于可登记捐献的群体。然而,不能登记捐献并不意味着未满18周岁者完全不能在生前捐献组织。修订方案仍允许未满18周岁者捐献可再生组织,但仅限于特殊情况并须满足严格条件。
具体而言,未满18周岁者仅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血液及血液成分除外)。捐献仅能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且须经生父、生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先前草案相比,从未成年人接受组织的范围已收窄。特别是,修订方案删除了未满15周岁者可向父母捐献可再生组织的情况。
越南卫生部部长 陶红兰:“法律草案规定,未满18周岁者仅可捐献卫生部目录内的可再生组织(如造血干细胞、外周血淋巴细胞),且须满足极为严格的条件。绝对禁止从18周岁以下活体获取不可再生组织、人体器官。组织、器官摘取的实施只能在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对生前可再生组织捐献者的咨询必须独立进行,尤其是对未满18周岁者,且须经父母同意。”
对于年满18周岁但尚未登记捐献者,草案也明确了其生前可捐献的范围,包括生父、生母、亲兄弟姐妹及亲生子女。在收窄可捐献情况的同时,草案补充了确保捐献者真正自愿、不受家庭影响或施压的要求。
修订方案继续严禁买卖不可再生组织、人体器官。对于涉及外国因素的捐献、移植活动,修订方案在现有关于将越南人送往国外的规定之外,补充规定严禁将外国人带入越南或组织、为其创造条件入境越南以违法进行捐献、移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