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决议草案:制定吸引和重用人才的特殊机制与政策

越南国会决议草案提出了若干关于吸引和重用人才的特殊机制与政策规定,以落实国家、各行业、领域和地方的战略任务、重点计划和重点项目,并解决重大问题。

附图:芹苴大学学生。图自越通社
附图:芹苴大学学生。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国会决议草案提出了若干关于吸引和重用人才的特殊机制与政策规定,以落实国家、各行业、领域和地方的战略任务、重点计划和重点项目,并解决重大问题。

着力破除制约因素

据越南内务部介绍,国家竞争力日益取决于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战略技术自主能力以及治理质量。现行按照岗位招聘的机制,以及有关职级、职称、编制、支出流程和常规待遇的规定,尚未提供足够的灵活性,难以做到选准人才、合理分配任务、快速组建执行团队,并依据实际创造的价值进行评价。

因此,有必要建立以任务和成果为依据、将执行人员、资源与责任相衔接的机制;同时,将优惠政策限定于具体任务,管控利益冲突,并保护秘密、数据和知识产权。

制定该决议旨在将第105-KL/TW号结论制度化,建立特殊机制,以发现、举荐、选拔、吸引、使用和重用人才,推动落实国家、各行业、领域和地方的战略任务、重点计划和重点项目,并解决重大问题。

该机制适用于越南公民、旅居海外的越南人以及外国人才,并扩大各类机关、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不同经济成分企业的参与范围。

该决议旨在消除人才准入标准、编制、选拔方式、专业和人事自主权、财务流程、待遇、成果商业化、税收、签证及工作许可证等方面的障碍;以成果和实际成效为依据,安排任务、支付费用、开展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相关人才。

建议设立“越南人才签证”

该决议草案共16条,包含若干基本内容,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多项突破性举措。

该草案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优惠力度,还在于设计了一套将任务与执行人员、权限、经费和成果相衔接的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以及多个行业,并将部分目前仅适用于特定专业领域的机制扩大适用范围。

第一,从以准入条件为导向转向以能力和成果为依据进行选拔。

草案明确,除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执业条件外,不强制要求人才具有学术职称、学位、职务职称、资历年限或人才称号。这意味着选拔方式将从主要依据履历和头衔筛选,转向根据任务要求、实际能力和成果创造能力进行选择;同时,授权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行业、领域和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标准。

第二,以战略任务为依据调动人才,并分级确定人才需求。

决议草案第4条允许政府总理、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各自权限发布任务清单,预先明确目标、产品、成果、期限、资源和人才需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任务清单均应予以公布。

决议草案第5条拓宽人才发现、举荐和对接渠道,鼓励企业、学校、研究院、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其中。

第三,允许采用灵活的人才选拔方式,包括直接邀请和委托定向开展任务。

决议草案第6条允许通过竞争选拔、直接邀请或委托定向开展任务等方式选用人才;允许通过决定或合同实施相关安排,并明确成果、期限、自主权、待遇和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选拔人才及向人才交办任务,不适用有关招标和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四,赋予人才实质性自主权,并允许其同时在多个组织任职或开展工作。

决议草案第7条允许人才同时在多个机关、组织和企业承担任务,并协商确定适当的工作制度;允许其决定专业方法、选择合作者、组建团队、签订合同,并在获分配资源范围内决定团队成员的工资和奖金;允许其调整不同支出项目之间的经费,获取基础设施、信息和数据,并保留专业意见。

第五,将经费管理重点转向成果和实际成效。

决议草案第8条为战略任务建立经费包干机制,允许按最终成果包干或部分包干。对于按最终成果包干的部分,付款和决算以成果验收及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为依据,无须提供包干范围内每笔支出的详细凭证。

第六,将待遇、税收优惠和成果利用机制扩大至部分特定行业以外的领域。

决议草案第10条建议,对人才及其合作者取得的工资、奖金给予5年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第13条允许聘用人才及其合作者执行战略任务的企业,在可扣除费用中额外计入相当于实际支付工资、奖金支出50%的金额。

第七,建立与出入境管理及跨组织工作相衔接的外国人才吸引机制。

决议草案第11条建议设立“越南人才签证”及相应的临时居留卡,并为人才的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提供UĐ2签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任务免予办理工作许可证,并允许人才在多个机关、组织和企业承担任务,而无须为每个工作单位分别申请许可证。

第八,扩大客观风险发生时的保护机制,并明确免责条件。

决议草案第12条建立相关审查机制,在发生风险、损失或不可抗力事件时,考虑免除或排除相关责任,并保护人才、任务参与人员以及为人才选拔和使用提供建议、进行评审或作出决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确立专项预算安排方向和特殊法律适用机制。

决议草案第14条明确,人才工作年度预算安排规模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1%,该预算纳入用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总资源。国会决定向政府下达的预算额度,政府和政府总理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分配;具有预算自主权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和财政平衡能力,决定安排更高额度的预算。

决议草案第16条确立优先适用本决议的原则:当本决议与国会其他法律、决议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本决议;同时,允许适用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更优惠机制和政策。

该决议草案预计将提交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