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整治资产拍卖中的“托儿”和牟利行为

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期间,10月19日上午,越南国会听取了有关《资产拍卖法(修正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

司法部长黄清松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司法部长黄清松发表讲话。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期间,10月19日上午,越南国会听取了有关《资产拍卖法(修正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

按照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机制发展资产拍卖服务

司法部长黄清松在呈文中表示,该法律草案旨在将分级分权、简化行政手续、数字化转型的主张制度化;发展资产拍卖服务并防治腐败、浪费和消极现象。草案包括7章64条。

草案规定,资产拍卖企业依照企业法设立、组织和运营,并登记资产拍卖服务经营行业。对于为个人分配住宅用地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拍卖,预付款提高至起拍价的20%-50%。已提交有效档案、预付款并参加拍卖会的人被视为同意至少按起拍价出价,以减少围标串标和参与拍卖牟利的情况。草案还补充了对某些资产的简化拍卖程序和在线拍卖形式。

关于制裁,草案补充规定,禁止个人在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中中标后弃标。中标人违法导致结果被取消的,将不予退还定金,以确保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评估出价高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买表示,法律草案档案基本满足要求,具备提交国会审议和提出意见的条件。

关于预付款,审查机构认为20%-50%的比例可能影响参与拍卖的可能性、资本成本和竞争。该机构建议补充关于出价高但不付款情况的数据,评估提高预付款的效果,同时明确选择具体比例的依据和标准。

关于对确立全民所有权的资产(总起拍价在2亿越盾以上)强制进行在线拍卖,审查机构建议明确确定这一门槛的依据,以及防止拆分资产或确定不合适起拍价以规避规定的措施。

对于取消拍卖结果,需要明确保护已付款、接收资产或登记所有权、使用权的善意买受人的机制;明确资产、已付款项、合理费用、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如何处理。同时,应补充规定拍卖资产所有人取消交易约定、解除买卖合同、不批准或撤销中标结果批准决定等情形下相应的法律后果。(完)

越通社